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9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渑池县**乡**村,住河南省渑池县**镇**路**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约8时驾驶一辆豫M*****小型轿车行驶至韶州路文化中心附近段时,因车辆故障停在路中间休息,后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2019年12月6日8时47分,民警将张某某带至渑池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张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测乙醇含量为22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至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建新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渑池县**镇**路**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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