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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91********,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住襄阳区**镇**村**组。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通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5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鄂0******号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沿侯饭325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通许县孙营乡城耳岗路段时与相对方向吴某某驾驶的川Q*****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两车损坏,吴某某报警,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张某某带至通许县中医院提取血样,经检验,张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219.9ml;经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娄二磊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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