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市,居民身份证号:411082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市***乡**村*2组。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4时36分许,被告人张**醉酒后持C1证驾驶豫KG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长葛市后河镇红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紫金大道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12月23日,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结果为:被告人张**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39.4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张**供述和辩解;
1、 证人赵**证言;
1、 鉴定意见;
1、 书证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贺国营
附:
1.被告人张**现取保候审于**葛市***乡***村;
2.全部案卷及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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