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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开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90********,中专文化程度,籍贯:河南省宜阳县,户籍住址:河南省宜阳县**乡**村**组,现住址: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5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豫C*****的黄灰色五菱面包车,沿洛宜路、凌波桥回家,当行驶至凌波桥北头东侧匝道与延光路交叉口时,被在此执勤的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155mg/100ml,后到医院抽血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8.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证言;

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  飞

王秋丽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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