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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二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2197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20年421日将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晚,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C*****的奥迪牌小型轿车,途经市心北路、机场公路、西兴大桥(钱江三桥)、清江路等道路,并沿本市江干区清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清江路181号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酒精含量测试,被告人张某某酒精含量为178mg/100mL,后经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3.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慧芳

2020年424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68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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