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9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现住浙江省金华市江南开发区三江街道********。因本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3月3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22时12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浙G9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金华市江南开发区项某乙项某甲小区1栋路段时,与疫情检查卡点障碍物发生碰撞,发生碰撞后张某甲驶离现场,后又驾驶回事故现场,张某甲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处理,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因其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金华交警直属一大队处警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5mg/100mL。2020年2月24日,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mg/100mL。

2020年3月2日,经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张某甲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2月21日,项某乙项某甲小区出具调解协议书对被告人张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前科材料、调解协议书、情况说明;

2.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3.视听资料:视频录像光盘及制作说明;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程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8*******。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提供法律帮助申请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