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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浚县**镇**庄。因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12月17日被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05日21时55分,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豫FM****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浚县善堂镇东方路自北向南行驶至人民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7mg/100ml。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认罚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拥军

李  莉

(院印)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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