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诉刑诉〔2020〕84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街道*村*号,1997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000元;2001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2000元;2004年12月2日因犯诈骗罪被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1万元;2011年1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07月18日张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因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12分被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同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19时05分许, 被告人张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证记分满12分被扣留已满一年)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G****的轿车途经浦江县210省道62公里100米路段,与陈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浙G****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浦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0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交警的到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赔偿陈某某2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强制措施凭证、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病历资料、驾驶员违法记录、赔偿协议书、违法犯罪信息核查、前科材料、户籍证明;
2.查获经过、归案经过;证人任某某、陈某某、楼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归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祖喜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