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332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工地食堂厨师,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濉溪县,现住址淮北市相山区**社区**室。因无证驾驶机动车,2019年12月1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20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 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6时33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皖F**号的灰色豪爵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淮北市惠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孟山路惠黎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纠,其当场未能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民警将张某某带回交警一大队,经民警对其通过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381mg/100ml。后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30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成喜
检察官助理:王谦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其居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证人(鉴定人)名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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