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盐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291991********,驾驶证号码5329291991********,准驾车型C1,白族,初中文化, 系中铁*局**号线***路地铁站架子工,住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路**街**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云龙县**乡**村**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4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8日被本院依法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决定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并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0时24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云LLN****号牌小型汽车搭载其同事王某甲、何某某从坪山出发,途经沈海高速、盐排高速行驶至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深盐路明珠立交桥路段时,该车车头与路边的公路设施(监控、灯柱、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公路设施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到达现场后,张某某不承认自己是事故车辆的驾驶员,交警对上述三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并将三人带回盐田区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后交警经过调取监控录像,发现张某某为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张某某的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69mg/100ml。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85.99mg/100ml。
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起交通事故未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抽血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关于对三人呼气酒测、提取血样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何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粤中一鉴[2020]毒(2)鉴字第10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告知书;5.辨认笔录:证人何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车,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单边交通事故,应酌情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建议对其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红霞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保证人潘某某联系电话136*******);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取保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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