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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张某某1957年1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汉族,高中文化,温县****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现住温县*****。2008年1月18日因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14时2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豫HR2999号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温县大练线64KM+430M处时,与同方向边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边某某受伤,二轮电动车损坏。肇事后张某某驾车向南逃逸,行驶至大练线与鑫源路交叉口时又与由北向南张XX驾驶的豫H0072B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豫H0072B号轿车损坏。肇事后,张某某驾车向南继续行驶至温县大练线超限站路段将车停下。2019年7月4日经温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6.30 mg/100ml。

2019年6月10日,张某某与被害人张XX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张XX车辆维修费三千元整,并已取得谅解。

2019年6月12日,张某某与被害人边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边某某二万元整,并已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等书证;2.证人张XX、边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案情,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明和

检察官助理:王亚楠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温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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