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79********,汉族,中专文化,出生地湖北省云梦县,户籍地云梦县,现住云梦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血液里检出乙醇含量为:90.08mg/100ml)驾驶鄂A****5号小型轿车沿云梦县**镇**大道自北往南行驶至**路口,将行人黄某某撞倒,造成黄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云梦县公安局交警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承担全部责任,黄某某无责任。
2020年4月27日,张某某与黄某某的监护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云梦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人民调解协议书、交通肇事赔偿凭证、谅解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张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龚丽娜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71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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