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91974********,土家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020年1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家中吃饭时饮用白酒。当日19时许,张某某驾驶号牌为鄂D*****的两轮摩托车,从渔洋关镇茶城往其家中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长乐大道建设银行路段,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摩托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71mg/100ml。经查,被告人张某某无有效摩托车驾驶证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归案经过、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等书证;2.证人肖陵的证言;3.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家勉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号,联系电话1587247****。
2.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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