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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 年12 月24 日晚,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鄂M****9 号“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沿本市**大道由西向东行驶。20 时10 分许,当其驾车行驶至**大道与** 号路交叉路口左转弯驶入**号路段处时,摩托车前部追撞同向前方由汪某某驾驶的鄂M****3 号“奥迪”牌小轿车尾部,造成张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张某某被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张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07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赔偿汪某某车辆损失费用2900元,后取得了汪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汪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无驾驶资格,具有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兆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07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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