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2199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现住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咸宁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3时35分,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车牌为鄂A*****的小型轿车由万年街驶入潜山路左转弯过程中与一小客车发生刮擦,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开车继续往前行驶,行驶至**菜场门前路段时逆行与一小客车碰撞,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民警在勘察现场时发现张某某身上酒气浓重,后将其带至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抽血进行血液中乙醇含量分析,结果显示为 180.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抽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等书证;2.证人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晚荣
检察官助理:刘慧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872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