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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住孝感市**镇**路**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酒驾驶鄂A****E红色本田锋范小型轿车毛陈镇出发,前往孝感市孝南区南方国际建材市场,途经孝南区毛陈镇青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316复线交汇处左转弯过程中,遇贺某某驾驶豫P****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16复线由东往西行驶至此,临危后采取措施不及,导致鄂A****E号车前部与豫P****2号车左侧前部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办案交警在“孝感市中心医院”对张某某进行抽血备检。2019年11月12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张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48.19mg/lOO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孝感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直属三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贺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贺某某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犯罪记录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勘验照片、孝感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直属三大队第2019111022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鉴字第42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4、视听资料;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的交通违法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肖光锦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孝感市**镇**路**小区,联系电话1517212****;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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