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二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001963********,汉族,初中文化,东风**公司**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现住湖北省十堰市房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鄂C****9号小型轿车,由房县城关镇联观道子往房陵大道方向行驶,行至恒通大厦门前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张某甲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02.80mg/100ml,为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某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屹檬
检察官助理:丁立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房县**镇****路**号家中,联系电话:13593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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