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公诉刑诉〔2019〕3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6196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房县,现住房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开始,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营运资格的情况下,驾驶鄂C****8号长安牌面包车从事接送学生客运服务。2019年6月12日,张某某驾驶该车搭载14名学生和1名学生家长从房县红塔镇高碑村往该镇沙坪村方向行驶,行至红塔镇双溪村2组路段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清点,被告人张某某所驾车辆核载7人,实载16人,超员9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车辆行驶证、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曾某某、程某某的证言;3.检查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4.视听资料;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经客运许可驾驶非营运车辆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员载客,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态度较好,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闵维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房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772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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