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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洪检二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21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住湖北省嘉鱼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鄂L1****的两轮摩托车,从洪湖市燕窝镇前往嘉鱼县,当车行驶至燕窝镇洪丰村路段时,冲出路面摔伤,造成本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赶到现场后,将被告人张某某带至洪湖市燕窝卫生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0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指挥中心110接报警处置记录、发案经过、归案经过、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抽血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出院记录、鉴定委托书等书证;2. 证人付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嘉鱼南嘉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小妹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嘉鱼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87284****。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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