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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一部刑诉〔202025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7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住浠水县**镇**村5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3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退回补充侦查1次(2019年8月29日退补,2020年4月1日重报);提请延长审限1次(2019年8月18日延长期限至2019年9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浠水县**镇往**镇方向行驶,行驶至浠水县**大道**桥面路段时,与行人何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受损、行人何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20mg/100ml,后被带至浠水县人民医院抽血取样。经黄石**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的送检血样的乙醇定量检测为103.7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现场照片、血液酒精检测委托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照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情况说明、伤情说明、证明等书证;2.证人虞某某、何某某、何某的证言;3. 鉴定意见;4. 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照片;5. 同步录音录像光盘;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案发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并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鉴于其醉驾后,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无证驾驶,均可酌定从重处罚,但考虑到其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调解,取得谅解,同时考虑到其妻子癌症,母亲随其生活,需要抚养,可适用缓刑。故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 葵

202042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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