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二部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湖北省老河口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和朋友在位于李楼镇农业银行东侧的老姚餐馆吃饭时饮酒。同日21时许,张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雅马哈牌红色二轮摩托车沿红庙路行驶至李楼镇计划生育办事处南侧约100米处时不慎摔倒,摩托车与道路西侧停放的鄂F****8现代牌黑色轿车和川S****9大众牌黑色轿车发生剐蹭。随后车主童某某报警,张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发现张某某涉嫌酒后驾车,随即将其带至本市中医院抽取了血样。
经鉴定,张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260.51mg/100mL。张某某已赔偿车主童某某1300元,李某乙2100元,二人对张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身份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和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童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 老河口市公安局警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5.光盘2张;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觉非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老河口市**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3986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