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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7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系阳新县**局**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大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20许,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粤S*****小型普通客车,由阳新县**桥往**方向行驶至**门口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发现张某甲有酒后反应,遂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张某甲酒精含量为155.8mg/100ml,随即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品。经黄石市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血液样品的乙醇定量检测结果为219.64mg/100ml。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及人员信息单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为恒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阳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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