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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02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街道**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鄂J****0号“福克斯牌”小型轿车沿黄州区赤壁大道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赤壁大道稳健桥路段时,被黄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大队民警盘查,发现其饮酒后驾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43mg/100m。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29.27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抓获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等书证;2.证人童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录像光盘一张;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依法移送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尹骄阳

检察官助理:唐 钦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街道**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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