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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0219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街道**路**号**栋**单元**室,住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街道**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21时28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B*****小型客车行驶至黄石市下陆区**路**路段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血液样品的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定量检测为含量是132.33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单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鄂黄石求实联合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8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辉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路**号**栋**单元**室,联系方式:1359770****

2.案卷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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