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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31982********,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道**路**号**号,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20时56分,被告人张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本市**路***往**湾方向行驶,当行至**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停检查,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本市**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91mg/100ml。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案发现场视频资料;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卫俊

检察官助理:石静

2020年4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62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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