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冷检公诉刑诉〔2019〕30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2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常德市**区**居委会**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11月18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湘******二轮摩托车途经浪石滩水电站地段时,与当事人刘某乙驾驶湘******小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张某某受伤。冷水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介入调查后,对驾驶员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张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03mg/100ml;经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59mg/100ml。
2019年9月20日,冷水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同年10月10日,张某某主动到冷水江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同年11月13日,张某某与刘某乙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送达回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袁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交通事故现场平面图及照片;6.到案经过等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二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李光华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3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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