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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路**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由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5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与其妻子(周某某)、一位姓张的朋友等六人在道州南路和平饭店吃晚餐饮酒,酒后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小型汽搭乘其妻子和一位姓张的朋友向道县纺织厂西门方向行驶,21时,途经道县潇水南路与金都交叉路口路段时,被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9.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搭乘他人在人群密集的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被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好英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74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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