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刑检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6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路**村**号**栋**单元**号,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路**村**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告知了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以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0时41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的普通小客车,沿湘潭市雨湖区韶山东路由护潭广场路口往琴岛路口方向行驶至金海生活广场地段时,被湘潭市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结果为146mg/100ml。2020年1月22日,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检测酒精含量为164.56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文璠
2020年6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湘潭市雨湖区**路**村**号**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3367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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