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牟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121986********,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工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 烟台市牟平区**街**号**号。2020年3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月31日21时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牟平区人和街由西向东行至牟平区大窑街道办事处尹宋周村处,与他人发生争执,后他人发现其具有酒后驾驶行为而报警。经检验,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1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书证;有鉴定意见;有视听资料;有证人任廷晓等的证言及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萌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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