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临潭县**乡**村**儿**号。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甘AWQ***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兰州市七里河区晏家坪苗庄内与王某某驾驶的甘A67***号小轿车发生刮擦事故,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里河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处置时被当场查获。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样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83.22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2、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旭恒
2020年1月13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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