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货车司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8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牌的小型客车,沿榆中县***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酒店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10月24日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张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成份,含量为186.0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燕

检察官助理:杨柏林

2021年2月1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