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住民勤县**镇**村**社**号。2007年12月29日因赌博被民勤县公安局罚款500元,收缴赌资40元;2008年12月10日因赌博被民勤县公安局罚款400元,收缴赌资65元;2013年12月12日因赌博被民勤县公安局罚款300元,收缴赌资179元;2016年9月23日因赌博被民勤县公安局罚款300元,收缴赌资50元。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张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场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悬挂甘HM****号牌照)行驶至民勤县夹河镇北街路段处时,因操作不当致使所驾驶的摩托车侧翻,造成张某某本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民警到场后将其查获。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76.86mg/100ml;经民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据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民勤县中医院诊断书及住院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民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保护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事实及量刑情节,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民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多文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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