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1时56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甘D*****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后,将其带至平川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现场及抽血照片等;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张某某具有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一至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4000至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适用刑事速裁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婵娟
2020年1月16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1732638****)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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