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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3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住平川区********号。2017年11月13日,因无照驾驶机动车被平川公安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2019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910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1时56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甘D*****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后,将其带至平川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现场及抽血照片等;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张某某具有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一至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4000至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适用刑事速裁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婵娟

                                                         2020年1月16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1732638****)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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