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乡**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05时32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酒后驾驶甘D*****号小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平川区**道与**路十字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对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平川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现场及抽血照片等;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张某某具有无驾驶资格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4000至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适用刑事速裁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 张婵娟
附:
1.被告人张某某(1819437****)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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