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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甘D*****轻型货车,沿109国道通往靖远县**镇**村的硬化路上由北向南行驶时,被靖远县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学强

2020年1020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93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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