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851987********,汉族,大专毕业,户籍地河南省登封市大冶镇**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0月18日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3时22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豫******小型轿车,沿登封市人民医院院内道路行驶至住院部南门附近停车时,被群众举报,由登封市公安局交警一中队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张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07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至15000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苗永清
2020年8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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