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2198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白银区**号,现住白银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3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甘****号东风雪铁龙牌小轿车,沿白银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小区门前路段时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4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醉酒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3个月,罚金6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昭文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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