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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刑诉刑诉〔2016〕33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90********,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8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17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牌照为豫A3****黑色比亚迪轿车行驶至睢县**乡**村北路段时,被睢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抽取张某某的血液检测,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19.7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酒后驾车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液提取登记表;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林峰

肖 敏

2016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睢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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