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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礼县人民检察院

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礼检刑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90********,汉族,专科文化,礼县城关镇****代理村主任,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甘肃省礼县**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礼县城关镇**村**组村民王某某家饮酒后,无证驾驶其无号牌红色二轮摩托车沿秦汉大道向西行驶,途径礼县城关镇**路段被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处。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查,值为195.0mg/100ml,随即将其带至礼县第一人民医院采集血样并送检。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所送检的张某某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125.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悌清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凯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光盘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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