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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21992********,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乡**村**组,住仙游县枫亭开发区**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22时35分,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行经仙游县**镇***城“**”足浴城前路段时被公安交警当场查获。经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张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6.47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乙醇含量为116.47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 强

检察员:黄朝鹏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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