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闽J******新大洲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经屏南县古峰镇际头路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42mg/l00ml。后民警将张某某送至屏南县医院由医护人员对其抽取血样并送检,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检验,所送检的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6.9mg/100ml。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经屏南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屏南县公安局提供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单、核查证明、侦破报告、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4.屏南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调查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二个月零十天的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甘怀清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屏南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95931****。
2.移送侦查案卷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到案情况说明壹份。
3.本院已委托屏南县司法局进行社会调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