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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现住福建省漳平市溪南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漳平市芦芝小学附近陈某某家中喝酒,次日凌晨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骑着名下的一部黑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车牌号闽******)从陈某某家中离开,在行驶到漳平市东坑口大桥靠桂林桥头路段的时候,被漳平市公安局桂林派出所民警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03.4mg/100ml,随即被带至漳平市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64mg/100ml。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漳平市公安局传唤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或调取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现场调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晓菁

检察官助理:陈露薇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福建省漳平市溪南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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