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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二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7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案发前系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服务站负责人,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小区**座**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日22时24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号小型轿车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先农村驶出,途经**路**路,后沿则徐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则徐大道三叉街新村公交站附近时自行撞上中间隔离花圃,造成护栏花圃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路人电话报警,民警接警将被告人张某某查获。经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全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3.72mg/100ml,毒性成分分析呈阴性,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信用情况、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涉案车辆信息及驾驶证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道路属性情况说明、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全血样乙醇鉴定、血液毒物鉴定;

5.现场勘查、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某某对涉案现场及车辆的指认笔录、被告人张某某对现场呼气检测照片、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照片的指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人李某某对张某某的辨认笔录;

6.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洁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小区**座**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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