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侦查机关 |
福建省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 |
适用程序 |
速裁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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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姓名 |
张某某 |
性别 |
男 |
民族 |
汉族 |
户籍地 |
福建省莆田市 |
职业 |
务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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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号码 |
3503211963******** |
出生日期 |
1963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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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址 |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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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前科 |
因吸毒,于1999年10月3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强制戒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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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 |
2020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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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事实 |
2020年9月19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冲沁村围垦堤坝路往228国道方向行驶,途经荔城区北高镇冲沁村鹅山妈祖文化园时,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1.58mg/lOO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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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
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整车公告、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供述、《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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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 具结情况 |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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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罪状 法律根据 |
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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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无证。 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无牌号机动车、吸毒劣迹。 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坦白、认罪认罚。 刑期建议: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适用缓刑。 |
检 察 官:杨微微
检察官助理:林 甄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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