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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侦查机关

福建省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姓名

张某某

性别

民族

汉族

户籍地

福建省莆田市

职业

务工

身份号码

3503211963********

出生日期

1963年**月**日

现住址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

犯罪前科

因吸毒,于1999年10月3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强制戒毒。

强制措施

2020年920日被取保候审。

指控事实

2020年9月19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冲沁村围垦堤坝路往228国道方向行驶,途经荔城区北高镇冲沁村鹅山妈祖文化园时,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1.58mg/lOO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证据清单

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整车公告、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供述、《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认罪认罚

具结情况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起诉罪状

法律根据

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量刑建议

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无证。

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无牌号机动车、吸毒劣迹。

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坦白、认罪认罚。

刑期建议: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适用缓刑。

检  察  官:杨微微

检察官助理:林  甄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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