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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二部刑诉〔2021〕Z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4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乡**村**组,现住闽侯县**镇**村**号。因饮酒驾车,分别于2017年8月5日、2020年6月24日被闽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和朋友在闽侯县荆溪镇关口村一家农家土菜馆内一起喝酒。当晚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闽******小型轿车由农家土菜馆出发返回**村暂住处,车辆沿关口村道行驶,行驶至关口涵洞路段时,被告人张某某停车在路边睡着。经过路群众报警,被告人张某某被闽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并被带至闽侯县医院接受抽血检测。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05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道路属性情况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材料;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调查记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提取血样照片、血样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可以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洁

2021年1月7日

附件:

(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电话:1760591****)。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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