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焦陂镇**村,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商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未随身携带驾驶证驾驶号牌为冀C*****的小型面包车行驶至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大街与海阳路交叉口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抗凝血性液体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35.5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张某某因未随身携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血液酒精浓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随身携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冉
检察官助理:李洪达
2020年10月20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单行材料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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