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绥滨检刑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221976********,汉族,小学三年文化,农民,出生地黑龙江省绥滨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滨县**镇**村,住该村。

行政处罚

 无

刑事处罚

2008年8月15日因寻衅滋事、盗窃被黑龙江省鹤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9年8月15日释放。2010年12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2月13日释放。2017年12 月10 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2019年6 月4 日刑满释放。

取保候审时间

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绥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时间

 

拘留时间

逮捕时间

 

案件审查过程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案件事实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4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从绥滨县**镇**村自家门前,沿着村路由南向北行驶到绥东镇东兴大街,右转后,又沿着东兴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绥东边境派出所院内时,被绥东边境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后转交给县交警大队处理。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是正三轮摩托车,具有机动车属性。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7.03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检察官:董雪峰

                 2020年8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