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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肇检诉刑诉〔2019〕36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11969********,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肇州县**镇**村**屯农民,现住该村。2018年5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5月11 日15 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黑E****7号雪佛兰轿车行驶至肇东市正阳大街十五道街正阳明珠门前时,被肇东市公安局交警部门的工作人员抓获。交警部门工作人员对张某某进行抽血化验,经检验,张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29mg/lOOml ,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照片、血样提取表、诊断书和有关说明等;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姜志伟

                                    2019年12月18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羁押于黑龙江省五大连池监狱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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