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肇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78********,汉族,小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住肇东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8日经本院决定,2020年3月18日被肇东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B****M 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肇东市结合医院西侧路口处时,被肇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人员查获。
经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抽血化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 5192mg/lOO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抽血现场(照片)、送达回执、强制措施凭证等;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法院对其判处一个半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立方
2020年3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及全部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使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