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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公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31977********,汉族,自贡市人,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号,现居住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号**期**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吸食毒品后驾驶川Q7****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当车辆行驶至自流井区西山路时被执勤民警挡获。张某某的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抽血待检,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08.6mg/100ml。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程序性文书②户籍证明③到案经过④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二、证人谢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检查笔录;

五、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简杰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和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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