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舞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12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省**市**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舞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4时7分,被告人张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豫******的小型汽车沿S220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舞钢市尹集镇二郎山路段时,被舞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张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6.200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等;2.证人王某某、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舞钢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霞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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