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二部刑诉〔2020〕248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龙港市**村**号。因吸毒于2005年2月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六个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6年2月7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赌博于2007年5月15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伍佰元;因吸毒于2008年6月3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决定社区康复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20年9月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C16****的小型普通客车从苍南县宜山镇东兴街往宜山镇球新路方向行驶。当日1时许,途经苍南县宜山镇球新路226号前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酒后驾驶核查记录、呼气酒精测验单、行政处罚劣迹材料、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张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3000元,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海哨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1505879——);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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